入户门向内开还是向外开,是日常生活中引发邻里纠纷最为常见的导火索之一。那入户门是否一定不能外开呢,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?今天的故事就从一扇防盗门说起。
刘先生与张先生两家相邻而居。一日,张先生下班走到家门口时发现,刘先生家在房门外又加装了一扇向外开的防盗门,防盗门上还安装了一根铁链。张先生觉得,自己进出家门时需要经过刘先生家,以前刘先生家的房门是向内开的,现在这扇多出来的外开防盗门会给他造成诸多不便和安全隐患。于是,他与刘先生进行了协商,希望能拆除防盗门。
刘先生认为,自己为了不影响邻居的出行,专门在防盗门上安装了限位链条,确保门开至最大时,走道尚留60多公分的距离,这个宽度足够通行。同时,刘先生还表示今后可以在门口安装门铃,他在开门前先按铃作为提示。
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,仍坚持拆除防盗门。双方各执己见,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此后,张先生向物业、居委会进行了投诉。物业公司向刘先生出具了整改通知书,但刘先生未予理会。
协商与投诉均无果,张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刘先生拆除加装的防盗门并获得判决支持。
刘先生家防盗门向外开启,是否会对张先生的日常通行带来安全隐患?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。
审理中我们认为,虽然刘先生反复强调两户门距较宽,他也在防盗门上安装了限位链条,并没有妨碍到张先生的日常通行,但另行加装防盗门并改为朝外开,客观上缩小了作为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,势必会给相邻而居的张先生的日常出行造成妨碍,存在安全隐患。
入户门外开是生活中常遇到的现象。在相关纠纷的审理过程中,对此类行为不能一概而论,应分为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
本案中,刘先生加装的防盗门朝外开启时占用公用通道,实际上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,且确实会对相邻一方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,并产生安全隐患,因此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。
但是有些房屋在设计之初,入户门即为外开形式,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,对此即是知晓且认可的,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购房人接受相应的权利负担。
对于购买二手房后将入户门改造为外开的情况,是否需要恢复原状,则应综合考量原始交付状态、是否产生安全隐患等因素,予以认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入户门原始状态为内开,后前任业主与相邻一方达成一致,同时进行改造,或相邻方认可该行为,更换业主后,相邻一方又以此为由提起诉讼,则此前的约定产生的约束力仍然有效,行为人可保留外开状态。
法律之所以确立相邻权制度,将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,正是希望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,协调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的和谐,进而构建彼此互帮互让的和谐社会。
追求美好生活应以不给他人造成麻烦为限,肆意超越权利边界,最终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。因此,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应从互谅互让,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,妥善处理邻里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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